浙江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行業(yè)標準,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檢測、驗收、運行等活動,適用本規(guī)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由技防、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在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公安技防、治安管理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政策和法規(guī),執(zhí)行相關標準,積極推進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健康、全面發(fā)展。
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技防產品生產企業(yè)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yè)實施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
。ǘ⿲Π踩夹g防范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參與金融、文博、軍工等重點單位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會同建設單位組織對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會同治安管理部門實施對技防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ㄒ唬┩茝V應用安全防范技術設施。
。ǘ┲笇、檢查和督促內部單位落實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建立、完善技防措施,實現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結合。
。ㄈ⿻ㄔO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組織金融、文博、軍工等重點單位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參與對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及竣工驗收;會同技防管理部門實施對技防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技防產品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技防產品管理范圍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發(fā)布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執(zhí)行。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
分別實行安全認證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技防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兩種制度。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安全認證或生產登記批準的技防產品。
第五條 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國家有關產品認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省公安廳技防辦核準,發(fā)給《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
第七條 申領《批準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二)有固定的辦公及生產場所,電子類產品的生產場所不小于200平方米;機械類產品的生產場所不小于700平方米。(三)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能滿足相關要求。(四)設計、生產、測試及維修的儀器設備能滿足相關要求。(五)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專職質量檢驗人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健全。(六)產品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八條 申領《批準書》的企業(yè),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產品商標(復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四)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市公安局技防辦在接到企業(yè)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第七條一至五項相關內容進行實地考核。
第九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對考核合格的企業(yè)進行送檢樣品的抽封樣。送檢樣品由企業(yè)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申請企業(yè)在收到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后,將檢測報告報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
第十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結合企業(yè)質量保證體系考核情況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合格的上報省公安廳技防辦;不合格的,退回企業(yè)并書面說明理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合格的,做出核準登記決定,簽發(fā)《批準書》;審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核準登記決定,并說明不核準登記理由,將申請材料退回市公安局技防辦,由市公安局技防辦通知申請企業(yè)。
第十一條 《批準書》有效期限為4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向市公安局技防辦遞交換證申請材料。期滿不換證的,其《批準書》自行作廢。
第十二條 《批準書》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于每年1月至4月進行。獲生產登記批準書至年檢開始日不足6個月的企業(yè)免年檢。年檢時企業(yè)須填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年檢申請表》,并遞交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批準書》年檢的內容包括:(一)企業(yè)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項目的變更情況。(二)國家或行業(yè)監(jiān)督抽查及整改情況。(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四)產品售后服務情況。(五)生產、銷售業(yè)績。(六)遵守技防產品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 年檢由生產企業(y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請,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初審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復審。年檢合格的,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在生產登記批準書正本上加貼標志,副本上加蓋印章。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其《批準書》視為無效。年檢的初審或者復審,均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章 技防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技防工程管理執(zhí)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GA308-2001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yè)在本省承接技防工程,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一律按照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對技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yè)實行資格證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資格證的企業(yè)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維修業(yè)務。
第十八條 《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由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統(tǒng)一審批發(fā)放。
第十九條 新申請資格證的企業(yè)定為臨時三級。臨時三級相當于三級。臨時三級企業(yè)一年后經考核合格,自動轉為三級。
第二十條 申領臨時三級《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50萬元。 (二)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以上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職稱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中級職稱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專業(yè)設計施工能力,并能嚴守工程有關機密。(三)具有必要的設計工具,能從事CAD設計繪圖;具有成套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統(tǒng)調試和檢測儀器。(四)工作場地使用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單獨的設計、施工準備等用房。工作場所整潔有序。(五)建立必要的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務及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申請資格證的企業(yè)需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申請表》。(二)營業(yè)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設計施工技術人員身份證件、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聘用合同等復印件。(四)質量管理制度。企業(yè)遞交申請材料時,需同時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原件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審核后退回企業(yè)。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地考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報省廳技防辦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公安廳技防辦經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并發(fā)給《資格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市公安局技防辦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已持有《資格證》的企業(yè),符合晉升上一級資格條件的,可申請晉級!顿Y格證》實行逐級晉升原則。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資格證》晉級,由企業(yè)填寫《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晉級申請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市公安局技防辦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省公安廳技防辦收到上報材料后,組織材料審查、考試及實地考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并發(fā)給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申領一級《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金15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200萬元。(二)獲二級資格兩年以上,承擔過5項以上經檢測、驗收合格的一、二級技防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且近兩年技防工程總量在1600萬元以上。(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職稱5人以上,中級職稱6人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配置合理,設計、施工和維護能力強,能嚴守相關工程秘密。(四)設計手段先進,能從事CAD設計和繪圖,注重信息化應用。施工機械設備先進、成套,工程勘察、調試和檢測儀器設備齊全。(五)工作場地使用面積200平方米以上,能滿足單位機構設置和業(yè)務需要,工作場所布局合理、整潔有序。(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嚴格執(zhí)行。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務及時,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譽良好。
第二十七條 申領二級《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金8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100萬元。(二)獲三級資格兩年以上,承擔過5項以上經檢測、驗收合格的二、三級技防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且近兩年技防工程總量在800萬元以上。(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于14人,其中高級職稱2 名以上,中級職稱4人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專業(yè)配置合理,有較強的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維護能力,能嚴守技防工程相關秘密。(四)具備先進的設計手段,能從事CAD設計繪圖,企業(yè)內部注重信息化應用。施工機械設備先進成套,具備工程勘察、調試和檢測設備。(五)工作場地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能基本滿足單位機構設置和業(yè)務的需要,工作場所布局合理、整潔有序。 (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健全,執(zhí)行情況良好。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務及時,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譽良好。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實行年審制度。獲證不滿半年的免年審。年審于每年10月、11月進行,逾期不參加年審的,其《資格證》視為無效!顿Y格證》年審的主要內容:(一)企業(yè)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項目的變更情況。(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及售后服務情況。(三)技防工程業(yè)績。(四)質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工程檔案資料管理等情況。(五)專職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六)遵守技防工程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申請年審,應當填寫《浙江省技防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年審申請表》一式三份,并遞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企業(yè)變更情況等材料,報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市公安局技防辦在受理企業(yè)申報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及年審材料于10月底前報省廳技防辦。省廳技防辦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年審合格的,換發(fā)新證;不合格的,給予限期整改、降級或吊銷《資格證》處理。
第三十條 持證企業(yè)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年審不合格: (一)不符合《資格證》相應等級條件。 (二)技防工程缺乏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或雖有制度,但未落實。(三)企業(yè)在經營中有嚴重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四)近兩年內一級企業(yè)累計技防工程量不足800萬,二級企業(yè)不足400萬,三級企業(yè)不足100萬的。
第三十一條 技防工程分為一、二、三級。持有設計施工資格證的企業(yè),原則上不得超能力承接技防工程。
第三十二條 一級工程為投資額100萬元以上或風險等級為一級的工程。二級工程為投資額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風險等級為二級的工程。三級工程為投資額不到30萬元或風險等級為三級或三級以下的工程。
第三十三條 越級承接技防工程,須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越一級承接技防工程。越級承接技防工程的企業(yè)應按該級別工程防護要求嚴格設計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未經審查同意越級承接技防工程的,視同無證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對申請越級承接技防工程的企業(yè),主要審查技術力量、工程業(yè)績及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基本符合上一資格級別的條件。審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技防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應將工程等級與投標企業(yè)的資格進行核驗。必要時,省、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
第三十五條 技防工程實行項目申報制。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yè),應在中標后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報工程項目。工程申報材料包括《安防工程申報表》、《工程初步設計方案》。承接技防工程的省外企業(yè),除申報上述材料外,應在項目招標前,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報送下列材料:(一)設計施工企業(yè)所在地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二)技防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務措施。 (三)設計施工企業(yè)給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治安、技防管理部門應參與建設單位主持的對一、二級技防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論證。論證會應有一定數量的技術專家參加。對三級技防工程方案的論證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七條 技防工程采用的技防產品必須經安全認證或生產登記批準。
第三十八條 技防工程調試開通后,應至少試運行1個月,并由建設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寫出試運行報告。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企業(yè)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值班、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設計、施工企業(yè)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對有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并提供完整的系統(tǒng)操作手冊與日常維護說明書。
第四十條 工程竣工后,由設計、施工企業(yè)寫出竣工報告。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企業(yè)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合同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初驗,寫出工程初驗報告。
第四十一條 技防工程實行驗收前質量檢測制度。一、二級技防工程在正式驗收前必須按《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GA308-2001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未經檢測合格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技防工程竣工、初驗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填寫《浙江省技防工程檢測委托書》,并按《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要求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審核。市公安局技防辦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直接向檢測機構委托檢測;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建設單位補充材料。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受理檢測委托后,應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堅持科學、公正、準確的原則,嚴格履行承諾,保證檢測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十四條 技防工程檢測情況實行報備制。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情況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技防工程驗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組織安排。設計、施工企業(yè)應在技防工程驗收5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報送工程驗收圖紙資料。
第四十六條 技防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根據要求進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治安、技防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防工程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使用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系統(tǒng)日常維護,保障系統(tǒng)正常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依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無證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在技防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技防產品的,依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必須安裝技術防范設施的場所或單位,未按有關規(guī)定安裝或安裝后未制定并落實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程所涉行政審批項目均不收取費用,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技防管理工作中,違規(guī)收費、有失職瀆職或者侵害企業(yè)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廢止目錄
1.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轉發(fā)公安部關于執(zhí)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標準的通知(浙公防辦[1995]12號)
2.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對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落實資格證管理的通知(浙公技防[1995]13號)
3.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資格證申領程序的通知(浙公技防[1995]18號)
4.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深入貫徹執(zhí)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標準的通知(浙公技防[1996]11號)
5.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安全防范工程資質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浙公技防[1997]14號)
6.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印發(fā)《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從業(yè)等級劃分條件》的通知(浙公技防[1999]7號)
7.浙江省公安廳科技處 關于調整安防工程資格證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公科[2002]11號)
8.浙江省公安廳科技處 關于轉發(fā)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方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科[2000]44號)
9.浙江省公安廳科技處 關于貫徹執(zhí)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方法》的通知(浙公科[2000]47號)
10.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發(fā)證工作的通知(浙公技防[2000]15號)
11.浙江省公安廳技防辦 關于執(zhí)行《安全防范系統(tǒng)驗收規(guī)則》的通知 (浙公技防[200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