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技防(2014)008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摄像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关于印发〈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沪公技防[2012] 009号)贯彻实施,各类数字摄像机在本市安防工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为适应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模拟向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升级换代,提高数字摄像机质量和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市局技防办在总结《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公技防[2010] 008号)贯彻落实以来相关经验,结合行业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2013)的实施,在听取了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内多家摄像机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技防从业单位和技防专家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讨论修改,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摄像机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拟在本市安防工程中使用的摄像机送检时均应按照《摄像机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摄像机技术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公技防[2010] 008号)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的摄像机,可送原检测机构进行增项补测,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自原检验报告取得之日起算。
另外,本市安防工程中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需要强制安装摄像机的重要部位,选用的摄像机应采用AC(24±10%)、AC(24±10%)和DC (12±25%)交直流自适应形式的供电方式,以确保工作稳定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