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公开性文件
公正性声明
为保证检测中心所获资质,更好地维护国家主管部门所授予的法律地位及检测工作的法律效力,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我们将本着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特作如下承诺:
一、检测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机构,不接受任何单位的资金和有条件的资助。
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质量手册”的各项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对所有受检单位都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受贿、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保证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完成检测任务。
三、检测中心对受检单位的样品、技术资料和检测结果严格保守秘密,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其借出、公布和泄露,更不能用于中心相关技术开发工作。
四、检测中心不得从事承检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销售等活动。检测中心任何人员不得在与承检产品相关的单位兼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五、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仅以检测报告的形式提供,检测中心任何个人在任何场合的表态均不代表检测中心出具报告的最终意见和结论。
维护客户权利承诺
为了维护客户权利,特作如下承诺:
检测中心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独立地开展检验工作。
检测中心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实的工作态度,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杜绝一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检测中心向委托人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检测中心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契约,强调员工职业道德的修养和鼓励员工积极进取的工作。
检测中心不得开展有违公正性的一切技术、开发、咨询、贸易等活动。
坚持委托人第一,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和让所有委托人满意的发展方向,在服务中严格遵循检测中心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和公正性措施,并保证:
对任何申请检验的委托人一视同仁,坚持自愿和无歧视的平等原则;
严格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有权抵制一切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维护检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为委托人承担保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评价、不公开、不复印、不转借受检样品(样机)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数据;
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标准;
热情接待每一位申诉者,重视每一例投诉,承诺对任何一起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人做出合理的答复,对违反检验规定造成委托人损害的,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鼓励员工严守纪律,积极进取,欢迎并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中心检测能力范围
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目前检测中心所具备的检验能力范围达185项,检测项目主要有:
一、安防电子类产品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超声波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摩托车防盗器、GPS定位系统(终端)、楼宇对讲系统、巡更系统、黑白摄像机(网络)、彩色摄像机(网络)、黑白监视器、彩色监视器、视频矩阵主机、画面分割器、分配器、云台、监室用高压电网等;
二、通信类产品
常规通信车手台、集群手台、集群车台、集群信令系统、集群转信系统等;
三、实体防护类产品
金库门、活动金库、便携式防盗安全箱、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尾随电控门、监室门、运钞车、运钞箱、外装门锁、弹子插芯门锁、叶片插芯门锁、球形门锁、自行车锁、弹子家具锁、弹子挂锁、磁性卡片门锁、防盗安全门、保险枪弹柜等;
四、安全防暴类产品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爆炸物销毁器、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炸药探测器、便携式炸药箱、防刺背心、防爆毯、防爆服、防暴幕帘、警用防暴头盔、警用摩托车头盔、警用勤务头盔、警用防割手套、手铐、脚镣、捕网器、路障、手持式警用强光器、防暴车、警用自卫喷射器等;
五、防弹类产品
防弹运钞车、防弹背心、防弹钢板、防弹玻璃、防弹轮胎、警用防弹衣、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等;
六、证卡类产品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系统、生物特征识别仪、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台式阅读机、IC卡芯片、电子护照等;
七、信息安全
金盾网安全建设总体规划;公安信息系统年度安全检查;公安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方案设计;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测评;信息安全工程产品入围检测。
八、警服警饰
警用面料、服装、鞋帽、服饰与装具等。通过认可的检测产品和项目共计130余项,试验方法共计160余项,涵盖了GA、GB、FZ、QB等国内标准近300项。目前已具备的特种检测项目包括:透湿、防水、拒油、静电、阻燃、防紫外等。
九、软件测试
各级公安机关“金盾工程”项目及其它信息化产品的委托测试;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公共安全领域的软件产品委托测试;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委托测试;指纹、人像等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委托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验收测试;计算机信息安全类产品委托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物理安全等级评估;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软件产品的黑白盒测试等;
十、工程检测
承接各类安全防范工程检测包括:住宅小区、文博、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资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枪支弹药库、剧毒化学品库、放(辐)射性物品库、监所安全防范工程、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工程中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十一、计量校准
力学
拉力实验机、案秤、台秤、度盘秤、电子秤、工作测力仪等。
长度
通用卡尺、高度卡尺、百分表、千分表、刀口尺、千分尺、公法线千分尺、内测千分尺、万能角度尺、组合式角度规、宽座直角尺、杠杆表、内径表等。
无线电
示波器、低频电子电压表、高频信号发生器、低频信号发生器、射频通信测试仪、失真度测量仪、晶体特性图示仪、图示仪校准仪等。
电磁学
数字万用表、交直流电流表、交直流电压表、直流稳压电源、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电阻测试仪、电阻箱、电容箱、电感箱、LCR测试仪等。
热工类
各种普通弹簧管式压力表。
时间频率
频率计、内部晶体振荡器、各类仪器的频率参数等。
测速设备类
地感线圈测速仪、雷达测速仪、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等。
中心检测范围内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安防产品产品目录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汽车行驶记录仪。
中心检测范围内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目录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机械防盗锁: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防弹复合玻璃: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产品检验类别及流程
一、产品型式检验
(一)受检单位向各省(市)公安厅(局)技防办提出检验申请;
(二)各省(市)公安厅(局)技防办进行抽样,抽样后受检单位将抽样样品及各省(市)公安厅(局)技防办出具的抽样单一并交至检测中心综合部;
(三)受检单位正式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目前中心允许邮寄产品进行检验,申请单可从网上下载,并且通过电话、传真进行前期联系;
(四)检测中心在正式受理后,由综合部负责将任务下达到各检验部;
(五)检验员对受试样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检验员编制检验报告,经各检验部审核及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盖章并即日起生效;
(六)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测中心、受检单位、技防办各持一份(原件);
(七)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若受检单位因业务需要,可向检测中心申请加急业务。
二、产品委托检验
(一)受检单位向检测中心综合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受试样品及相关标准;
(二)受检单位正式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测中心在正式受理后,由综合部负责将任务下达到各检验部;
(四)检验员依据相关标准对受试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检验员编制检验报告,经各检验部审核及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盖章并即日起生效;
(五)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受检单位、检测中心各持一份;
(六)检验周期一般20个工作日,若受检单位因业务需要,可向检测中心申请加急业务。
三、国家监督抽查检验
(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处拟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将产品项目报国家质监总局;
(二)国家质监总局批准计划,并授权承担检测的质检机构;
(三)由检测中心派员到生产企业抽样;
(四)中心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五)检验结果报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六)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四、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一)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检测中心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中心按照办理条件,受理后与申请人签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
(三)检测中心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独立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准确的仲裁检验报告,并对仲裁检验报告负责;
(四)通知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领取仲裁检验报告,申请人应签收上述报告;
(五)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中心将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六)质检机构将各有关仲裁检验材料整理归档。
五、行业监督抽查
(一)公安部科技局质量监督处拟定监督抽查计划、产品目录;
(二)授权承担检测的质检机构;
(三)由检测中心派员到生产企业抽样;
(四)检测中心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五)检验结果报公安部科技局质量监督处;
(六)由公安部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中心检验产品及工程送检条件
产品检验可分为委托检验、型式检验、仲裁检验、抽查检验。同时我们还承接工程检验。
一、产品委托检验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二)产品具备说明书等资料;
(三)一定数量的样机(电类产品3~5台、其它产品根据产品形式确定)。
二、产品型式检验的条件
(一)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具有一定量的母本数,由各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抽样,抽样数量根据产品的不同形式确定;
(二)提供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抽样单(一式三份);
(三)提供国家、行业标准的标准号或企业标准;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三、产品仲裁检验
除具备委托检验的条件外,还须具备法院委托证明。
四、产品抽查检验
(一)由检测中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公安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前往抽样,检测依据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二)样品数量根据具体产品确定;
(三)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五、安防系统工程检验
(一)工程合同;
(二)技术方案;
(三)相关图纸资料;
(四)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
工程检测前准备工作要点
为配合本中心对安防系统工程的检测工作,提高检测和出具报告的工作效率。受检单位应在检测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实际安装的设备之规格型号/数量应与设备清单一致;
二、实际安装的设备与提供的设备检验报告一致;
三、应安排好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安装、调试人员若干名并携带工具到达现场,配合检测人员进行全程的检测工作。如安防系统工程前端监控设备较多、与监控中心距离较远最好准备无线对讲设备和梯子等工具 ;
四、门禁系统工程,应准备全效卡、权限卡、空白卡多张;
五、检测前交纳检测费用,提前与检测人员约定现场检测时间。
安防工程检测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资料内容 |
备注 | |
1 |
正式工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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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合同设备清单 |
与实际安装的设备一致 |
3 |
正式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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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隐藏工程随工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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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系统配置(原理)框图 |
应含工程施工图 |
6 |
工程竣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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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防设备产品的检验报告或3C证书 |
进口设备产品需提供相应的报关单 |
8 |
系统初验报告可委托监理方,或我方实地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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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主控制中心所在楼宇的接地报告 |
如无接地报告,我方实地测量 |
10 |
承建方等级资格证书 |
软件测试服务指南
目前我中心开展的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测试范围包括:各级公安机关“金盾工程”项目及其它信息化产品的委托测试;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报警管理平台软件等公共安全领域的软件产品委托测试;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委托测试;指纹、人像等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委托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软件研发项目的验收测试;计算机信息安全类产品委托检测等。现就有关软件测试的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测试目的
按照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对被测软件产品的功能、可靠性、易用性、效率、可维护性、可移植性等质量特性进行测试及评价,规范公共安全领域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便于公安部门实现业务管理和数据共享,满足公安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受测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系统文档。
包括需求分析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软件自测文档、用户操作手册、安装维护手册等,纸质一份。
(三)测试样品。
安装程序、执行程序等测试样品以光盘形式提供,该光盘要有对执行程序和运行环境的详细说明,并有软件名称和版本标记,可以对照安装手册,完成系统安装,建立运行环境。
三、测试规程
(一)测试流程
1、测试申请
受测单位向检测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软件测试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表可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tcspbj.com或www.ga.net.cn/jczx)。
2、资料评审
检测中心指定测试组长,测试组长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审查通过后,测试组根据被测产品规模、环境搭建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确定测试费用、测试时间等内容。
3、编制测试文档
受测单位对测试组进行必要的产品使用培训,测试组根据委托单位填写的《软件测试申请表》、产品资料编制测试大纲、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等测试文档。
4、接收测试样品
测试样品由测试组长接收,在确保样品未感染病毒后做好样品标识。测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应认真填写测试样品的接收单。测试完毕后交给软件测试室样品保管人存档。
5、建立测试系统
在正式测试前两天,受测单位协助测试组建立测试系统。安装前由测试仪器管理人按测试仪器的管理规定对计算机、服务器重新进行安装。测试所需的计算机类通用设备由检测中心提供,系统环境搭建所需的一些专用硬件设备由具体受测单位提供。如在检测中心无法搭建完整测试环境,可到具备环境的现场进行测试。
6、安装、加载
测试组用测试样品安装应用程序,建立测试环境;测试环境完成后,经测试组确认可进行数据加载工作。
7、测试
测试组组长组织,测试组成员按照测试用例逐项测试,记录测试结果,每个用例至少由两名测试人员签字。测试时受测单位应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测试组完成测试任务。
8、测试样品存档
测试完毕后测试组长将测试样品交给软件测试室样品保管人存档并填写样品存档登记表
9、编写测试报告
由测试组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测试报告。
(二)测试报告
根据测试情况,确定测试结论,形成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用户保存,一份检测中心存档。
四.联系方式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
电话:010-68773761-3764
传真:010-68773780
邮编:100044
E-mail:jczx68773761@163.com
[资料来源: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公开性文件
公 正 性 声 明
为维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安全防范与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检验实验室公正、诚实的立场,保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本实验室向社会各界发表声明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可机构的要求,承担本实验室在检验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检验服务原则;
三、保护客户的所有权和专利权;
四、坚持独立检验、独立判断,向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检验服务;
五、谢绝有违检验公正性的投资和赞助,不介入客户之间的市场竞争和利益冲突。
以上声明表明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安全防范与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检验实验室的公正立场,本实验室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行为给予监督和指正。
处理抱怨的管理规定
一、处理申(投)诉的职责:
(一)质量主管应:
1.组织实施对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2.按照规定的时间答复客户调查和处理结果;
3.必要时组织管理体系相关部分的审核。
(二)监督员应:
协助质量主管对申(投)诉的技术部分的核查。
(三)内审员应:
参与质量主管组织的管理体系相关部分审核。
(四)档案管理员应:
1.保存客户申(投)诉的信函;
2.保存实验室处理申(投)诉的文件;
3.保存管理体系相关部分审核的文件。
二、申(投)诉的受理
(一)实验室接收到有关客户申(投)诉的信息后,接收人应用书面方式详细记录申(投)诉的事由,记录后的文件交由质量主管实施处理。遇重大申(投)诉时,质量主管应将记录报告最高管理者批示。
(二)质量主管应对申(投)诉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析,找到处理申(投)诉和答复客户的方式。
(三)当申(投)诉涉及到检验报告和数据时,质量主管应和技术管理者共同组织核查。核查应执行《数据控制与保护程序》。
(四)当客户的申(投)诉涉及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时,质量主管应按照《实施纠正措施程序》实施纠正措施或按照《实施预防措施程序》对可能发生的客户利益损害的事,实施预防措施。
(五)当申(投)诉涉及到人员职责或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和程序时,质量主管应及时的制定内审计划,按照《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开展对实验室有关人员职责或质量方针和程序的审核。
(六)如内审问题涉及到实验室的质量方针或管理体系的结构时,质量主管应尽快将内审结果报告最高管理者,由最高管理者实施对管理体系的评审。管理评审应执行《管理评审程序》。
三、申(投)诉的答复
(一)实验室的质量主管或最高管理者在完成了对客户申(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后,应由质量主管起草一份复函正式答复客户的申(投)诉。
(二)遇重大申(投)诉的处理时,起草后的复函应由最高管理者审核或签发。
(三)对于法定机构指导的检验工作,需对申诉进行处理时,应在回复函后,抄送一份送交法定机构。
(四)质量主管应将申(投)诉处理的全部过程记录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安防企业如何送检安防产品
一、目前公安部授权的安防产品检测机构主要有哪些?他们涉及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在2000年6月16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第12条规定:安全技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警用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并经公安部授权的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对所有安全防范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2个中心在2005年经国家认可委批准,升格为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北京),同时考虑到防盗安全门量大面广,公安部又于2004年在全国各大区授权了8个机构从事防盗安全门的检验。随着人们对安全的关注,各地建设了大批的安防工程,为了加强对安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部又于2004年在各省又授权了一批从事安防工程的质检机构。
二.哪些安防产品必须经过检测之后才能出厂销售?哪些是强制检测?哪些是非强制性的?
安全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目录〉的专用产品,目前列入目录的为十大类产品,即:
(一)入侵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五)防盗保险柜(箱)
(六)机械防盗锁
(七)楼宇对讲(可视)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
(九)防弹复合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这十大类产品在公安部和国家技监局的12号令中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既该10类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而要获得生产登记批准证书,产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以及要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书。因而这10类产品要取得出厂销售必须经过强制性检测,但近几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我国陆续取消了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反导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和防盗安全门的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将前4类(即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列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3C认证,将防盗安全门列入了公安部GA自愿性认证制度,并将剩余的5类产品暂时仍保留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三、3C认证的检测流程如何?企业应该如何做?
我国目前对4大类安全防盗产品的3C认证采用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而这其中要想获得认证证书还必须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安防产品的认证申请和受理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授权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认证中心,(4大类安防产品)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入侵探测器),后经认证合格,并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产品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认证合格的一个重要步骤为型式检验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检中心和公安部警用电子产品质检中心为认监委认可并与认证机构的签约检测实验室,负责产品的型式检验工作。
工厂和企业送检和认证的申请步骤为:1)认证委托人要熟悉认证产品相关的认证实施规则。2)认证委托人可从认证中心网站或向认证中心综合部索取空白认证申请书、工厂审查调查表等资料。3)认证委托人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申请,提交申请书、工厂审查调查表,并附所需的文件。4)认证中心与认证委托人授权的联系人沟通,初步明确产品认证申请单元,预收认证费用等。5)认证中心与认证委托人签订产品认证合同。6)认证委托人按产品认证合同及收费通知单向认证中心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申请后,企业按产品的单元送自己选择的指定认证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送样数量按规定选送。
四、目前国内的安防产品检测方式主要有哪几种?分别是怎样的流程?
目前的安防产品检测方式主要有:3C认证的型式检验和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型式检验以及防盗安全门自愿认证的型式检验几种方式,前面已详细介绍了3C认证型式检验的流程。自愿性认证的检验与3C认证检验流程相似,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检验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技防管理部门的抽样单和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其委托的地方技防办抽样、封样后的产品送质检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除此之外,企业还可根据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送质检机构进行产品的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开具委托检验报告。
五、根据产品技术的不同以及产品规范的不同,是否有不同的检验标准?
目前实施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中规定的10大类产品都有明确的产品通用标准。当然,每一类产品会出现一些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不同,我们首先要求该类产品必须符合通用标准的要求,对其一些特殊功能和性能,检验机构也可参照企业标准和技术条件给出检测数据。
有些同类的安防产品采用的核心技术不同必将导致检测方法和适用标准的不同,比如入侵探测器,由于采用不同的探测报警方式,可分为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多普勒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双鉴探测器、玻璃破碎探测器等,全国安防标委会对这些不同报警方式的产品已发布了相应标准,在3C认证规则中对探测器大类产品分别规定了相应检测要求。
而控制器类产品,其类型是相当复杂的,比如本地报警控制器、电话报警器、总线城其他联网系统构成的报警控制系统设备,由于其报警控制和传输方式的不同,使控制器类产品的种类相当繁多,目前该类产品已列入3C认证范围,3C认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平台,其实是提出了一个基本门栏,因此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检验要求主要还是在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A类要求基础上,虽然目前认证规则正在修订中,但基本上还是不会有太多变化。
六、目前哪些安防产品已经颁布了检测标准?除了3C认证规定的安防产品之外,其他的安防产品如DVR、摄像机产品是否也有相应的检测标准?目前的标准主要有:
3C认证产品的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
GB10408.9〈入侵探测器第9部分: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A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
GB10409〈防盗保险柜〉
GA166〈防盗保险箱〉
CNCA-10C-047:2004入侵探测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10C-052:2004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10C-053:2004汽车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10C-054:2004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SP-V01-001:2004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生产登记批准的5类产品标准:(选取部分)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374电子防盗锁
GA701指纹防盗锁通用技术条件
GB5039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73机械防盗锁
GA/T66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72楼宇对讲防盗门
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165防弹复合玻璃
GA667防爆炸复合玻璃
GA/T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A/T64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
GA/T64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矩阵切换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等
七、对于安防产品的检测,国内和国际的标准和检测方法有何不同?国内和国际标准的兼容性/通过国内检测是否可以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
近20年来,随着人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关注,安全防范产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安全防范产品中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不断完善相应技术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相应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适应性一直是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领导和部门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在全国安防标委会的领导下,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管理的技术人员,近20年来制订了百余项安防产品标准,指导安全防范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发挥了很大作用。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也注重等同或采效采用国际标准,以使我国的安防产品与国际接轨。如:入侵探测器的国家标准就等同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参考了英国LPS标准;GA2车辆报警系统.小客车标准也采用了IEC标准。其他产品的安防标准在标准制订时都注意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并注意根据中国的国情作出适当的修改,如楼宇对讲产品,国内较多是一对一或接轨路数较小的系统产品而我国由于安全小区的建设,联网要求高、联接路数多,就必须对联网的形式和测试方法作出一些规定。
随着产品的类型和品种的快速增长,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相应的产品的规范也愈来愈复杂,必须要有相应的检测服务机构对产品的质量作出判定以引导消费,各国也制订了不同的法规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为了达到相互承认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减少贸易中商品的重复检测,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我国也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也在国内开展了按照国际实验室通用标准进行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公安部授权的两个国家级安防产品质检中心都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但这其中还存在着一些技术和市场壁垒。以及各个实验室之间互认的问题和不同的国家政府授权认可的问题,如我国的3C认证,必须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的检验机构才能从事3C认证的产品检测。
八、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质检在检测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们对安防产品的检测是根据标准进行的,而我们标准化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方向是等同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因而从大的方向来看,在检测方面不存在大的差异,况且我国的2个安防产品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按国际标准进行国家实验室认可和每年都要经受各种考核和检验数据都按要求与国际、国内实验室的进行比对。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品的发展总存在着一些差异,因而在一些具体的技术指标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安防产品从大类来说并不多,相对于国内产品,国外安防产品的发展历史更深远,也积累了很多的成功经验,国内安防产品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并大量借鉴和学习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因此我们安防行业的发展和产品水平进步很快,要说到差异,国外产品有外观机械机构、稳定性方面的优势,而我国安防产品有大区域联网综合控制方面是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特长。
前面已经介绍了我国安防产品的应用标准,在产品类标准中相对检测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实验室的检测方法是与标准规定相一致的。
九、企业送检产品注意事项
企业在送检产品,尤其是送检电子类安防产品时,由于相关附件较多,难免会不知道该检产品该如何配置,其实我们如了解检验所涉及的项目可以很明确的知道送检的样品和附件。产品检验一般包括基本功能试验,电源及安全性试验,电磁兼容实验、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这几类项目。因此送检的产品必须包括能完成基本功能的所有部件,其次比如联网系统,还必须包含使系统正常工作的管理软件。但对不属于产品的一些外部设备,应尽量用模拟方法实现,排除干扰因素,如在送检控制器产品时,对前端探测器,即不必送检,可以用开关模拟代替。在送检产品时,应确定产品的主电源,对分体的电源设备必须一并送检,因为电源的配置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性能参数,同时送检产品必须是成品,对于模块等组件,因加装外壳防护部件。
工程检测必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检测委托书(原件);
二、评审意见书;
三、准予施工通知书(银行、邮局、证券等工程);
四、试运行报告;
五、初验报告(甲乙双方给技防办的报告);
六、竣工报告(乙方给技防办的报告);
七、工程合同;
八、设计方案;
九、补充设计方案;
十、系统所用产品的检验报告(二年有效期)。
安防系统工程检测前准备工作要点
为配合公安部安防检测中心对安防系统技术验收的检测工作,以提高检测和出具报告的工作效率。受检单位应在检测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认真填写各系统的基本情况表,其中对所用产品的品牌、名称、型号、实际安装数等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尤其应注意与设计任务书中不一致的地方。检测当日携带至检测现场,交给检测人员。
二、应安排好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安装、调试人员若干名,并携带工具到现场,与检测人员全程进行配合。
三、小区安防系统工程检测时,应配备4名以上人员在现场。另须提供3个无线对讲机;银行、办公楼等系统工程须提供2个无线对讲机。
四、门禁系统工程,应准备全效卡、权限卡、空白卡各一张,并配备打印机。
五、小区系统工程检测
(一)监控系统:应根据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准备好梯子等工具。
(二)楼宇对讲系统:应按总户数的10-15%准备住户钥匙,如有难度应按以下要求:150户以下-15户;150-300户-20户;300户以上-30户准备钥匙进户抽检。若已入住,应在检测前一天确定所抽检住户的房号并落实联系,确保检测当天住户有人在家。
(三)家庭防盗系统:在上述抽检户数中,应抽检一定数量装有家庭防盗的住户。如遇小区电话线未开通等情况,此部分功能通过临时借用电话线实现,抽检数量不小于5户。
(四)周界报警系统:应确保系统工作正常,应配备打印机。
(五)电子巡更系统:应确保系统正常开通;必须在软件中输入具体巡更点、班次等信息;并配备打印机。
备注:
*申报检测所须的报送资料,请按GA308-20014.6规定的要求准备。
*基本情况表等信息可在www.china-infosec.org.cn图标MS中查阅或下载。
*即日起,请自行下载和填写基本情况表,检测时必须提交给检测人员。
*若设备型号品种多于所列项目栏,则请填入空格栏或备注栏内。
检测中心执行的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含年号)/文号 标准名称 1 GB 8108-1999 《车用电子警报器》 2 GB 10408.1-2000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GB 10408.2-2000 《入侵探测器 第2部分: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 4 GB 10408.3-2000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5 GB 10408.4-2000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6 GB 10408.5-2000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7 GB 10408.6-2009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8 GB/T 10408.8-2008 《振动入侵探测器》 9 GB 10408.9-2001 《入侵探测器 第9部分: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10 GB 12338-1990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 11 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12 GB12664-2003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 13 GB12899-2003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14 GB 15207-19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15 GB 15209-2006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16 GB 15210-2003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17 GB 15407-1994 《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18 GB 16796-2009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19 GB/T 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20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21 GB 20816-2006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乘用车》 22 GB 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3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4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25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6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27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8 GA 27-200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29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0 GA 38-19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31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2 DB31 294-2003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33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34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35 GB/T 21741-2008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36 GA/T 66911-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37 沪公技防(2008)0013号 《本市安防工程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基本技术要求》 38 DB 31/329.1-2007~ DB 31/329.8-200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第15部分》 39 GB 3659-1983 《电视视频通道测试方法》 40 GB/T 7946-2008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41 沪公技防(2008)0013号 附件 《安防工程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基本技术要求》 42 GB/T 9917.1-2002 《照相镜头 第1部分:变焦距镜头》 43 JB/T 8248.2-1999 《照相镜头有效孔径和相对孔径的测量方法》 44 JB/T 8248.3-1999 《照相镜头渐晕系数及像面照度均匀度测量方法》 45 JB/T 8248.5-1999 《照相镜头焦距的测量方法》 46 JB/T 8248.6-1999 《照相镜头照相分辨率测定方法》 47 GB/T 13997-1999 《2048kbit/s、…139264kbit/s光端机技术要求》 48 YD/T 730-94 《光端机技术指标测试方法》 49 GB/T 14858-1993 《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50 SJ/T 10603-1994 《彩色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51 SJ/T 10604-1994 《彩色监视器测量方法》 52 GB/T 15412-1994 《应用电视摄像机云台通用技术条件》 53 GB/T 15865-1995 《摄像机(PAL/SECAM/NTSC) 测量方法 第1部分:非广播单传感器摄像机》 54 GB/T 16677-1996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55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6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7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8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9 GB/T 17626.6-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60 GB/T 17626.11-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61 GB/T 19056-2003 《汽车行驶记录仪》 62 GB/T 19056-2003 《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 63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4 GA 47-2002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65 GA 247-2000 《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 66 GA 297-2001 《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 67 GA 307-2001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68 GA/T 497-2009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69 GA544-2005 《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70 GA/T 72-2005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71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72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73 GA/T 496-2009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74 GB 20816-2006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 75 GB/T 19392-2003 《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76 GA/T553-2005 《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77 GA/T 644-2006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78 GA/T 645-200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变速球型摄像机》 79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80 GA/T761-2008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81 GA/T 646-200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矩阵切换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82 SJ/T 10658-1995 《通用型应用电视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83 GB 14861-1993 《应用电视设备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84 SJ/T 11121-1997 《应用电视视频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85 GB/T 19259-2003 《视频投影器通用技术条件》 86 SJ/T 11298-2003 《数字投影机通用规范》 87 SJ/T 11346-2006 《电子投影机测量方法》 88 SJ/T 11340-2006 《液晶投影机通用规范》 89 SJ/T 11338-2006 《数字电视液晶背投影显示器通用规范》 90 SJ/T 11344-2006 《数字电视液晶背投影显示器测量方法》 91 《无线图像传输系统规范》 92 GA 60-1993 《便携式炸药检测箱技术条件》 93 GA/T 841-2009 《基于离子迁移谱技术的痕量毒品/炸药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 94 GA857-2009 《货物运输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95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96 GB 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97 DB 31/321-2004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98 GB 17840-1999 《防弹玻璃》 99 GA 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100 GB/T 18789-2002 《自动柜员机(ATM)通用规范》 101 GA 68-2003 《防刺服》 102 GA 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103 GA 166-2006 《防盗保险箱》 104 GA 245-2000 《自行车隐形防盗锁》 105 GA 293-2001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106 GA 374-2001 《电子防盗锁》 107 GA 420-2003 《防暴服》 108 GA 422-2008 《防暴盾牌》 109 GA 423-2003 《防弹盾牌》 110 GA 443-2003 《电子脚扣》 111 GA 501-2004 《银行用保管箱通用技术条件》 112 GA 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113 GA 526-2010 《监室门》 114 GA 576-2005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115 GA667-2006 《防爆炸复合玻璃》 116 GA701-2007 《指纹防盗锁通用技术条件》 117 GA 746-2008 《提款箱》 118 GA/T 3-1991 《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119 GA/T 73-1994 《机械防盗锁》 120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121 JR/T 0001-2000 《金库门》 122 GA/T 172-2005 《金属手铐》 123 GA/T 217-1999 《橡胶警棍》 124 GA/T 237-2005 《金属脚镣》 125 GA/T 421-2003 《穿刺放气式路障》 126 GA/T 429-2003 《伸缩警棍》 127 QB 1001-2006 《自行车锁》 128 QB 1621-1992 《弹子家具锁》 129 QB 1918-1993 《弹子挂锁》 130 QB 1920-1993 《磁性卡片门锁技术条件》 131 QB/T 2473-2000 《外装门锁》 132 QB/T 2474-2000 《弹子插芯门锁》 133 QB/T 2475-2000 《叶片插芯门锁》 134 QB/T 2476-2000 《球型门锁》 135 QB /T 2698-2005 《闭门器》 136 QB/T 3890-1999 《铝合金窗锁》 137 QB/T 3891-1999 《铝合金门锁》 138 GA 844-2009 《防砸复合玻璃通用技术要求》 139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140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141 GB/T 16260-2006.1 GB/T 16260-2006.2 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142 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 143 GB/T 17900-1999 《网络代理服务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144 GB/T 20010-2005 《信息安全技术包过滤防火墙评估准则》 145 GB/T 20281-2006 《信息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146 GB/T 20276-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卡嵌入式软件安全技术要求(EAL4增强级)》 147 GA 216.1-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部件 第一部分:安全功能检测》 148 GA16.1~16.11-2003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 149 GA17.1~17.11-200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代码》 150 GA 24.1~24.21-2001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151 GA 230-1999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 152 GA 232-1999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管理规范》 153 GA 233-1999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154 GA 234-1999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155 GA 300-2001 《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代码》 156 GA 301-2001 《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数据交换格式》 157 GA 302-2001 《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功能》 158 GB/T 2027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和端设备隔离部件技术要求》 159 GB/T 20277-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和终端设备隔离部件测试评价方法》 160 GA381.1 《公共数据格式 交换 第一部分:应用层接口格式》 161 GA381.2 《公共数据格式 交换 第二部分:交换层接口格式》 162 GA397.1~397.3-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163 GA398.1~398.22-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164 GA399.1~399.8-2002 《经济犯罪案件基本信息数据结构》 165 GA408.1~408.14-2003 《道路交通违章管理信息代码》 166 GA329.3-200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三部分:交通违章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 167 GA409.2-200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第二部分:机动车登记数据交换格式》 168 GA409.3-200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第三部分:交通违章数据交换格式》 169 GA410.1~410.3-2003 《进口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170 GA409.5-2003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第五部分:进口机动车档案数据交换格式》 171 GA434.1~434.4-2003 《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72 GA433-2003 《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173 GA432-2003 《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规范》 174 GA431-2003 《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 175 GA 438.1~438.4-2003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76 GA 435-2003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 177 GA 437-2003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178 GA 436-2003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规范》 179 GA 557.1~557.1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180 GA 558.1~558.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181 GA 55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功能要求》 182 GA 56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与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接口技术要求》 183 GA 56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功能要求》 184 GA 56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接口技术要求》 185 GA/T 265-2000 《公安会议电视系统技术规范》 186 GA/T 324.1~324.7-2003 《人口信息管理代码》 187 GB/T 2027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88 GB/T 20008-2005 《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评估准则》 189 GB/T 20273-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90 GB/T 20009-2005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估准则》 191 GA/T 403.1-2002 《信息技术入侵检测产品技术要求第1部分:网络型产品》 192 GA/T 403.2-2002 《信息技术入侵检测产品技术要求第2部分:主机型产品》 193 GA/T 404-2002 《信息技术网络安全漏洞扫描产品技术要求》 194 GB/T 20278-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技术要求》 195 GB/T 20280-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测试评价方法》 196 RFC2544:Benchmarking Methodology for Network Interconnect Devices 网络互联设备测试的基准方法 197 RFC3511: Benchmarking Methodology for Firewall Performance 防火墙性能测试的基准方法 198 YD5033-97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199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小型防火墙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00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个人防火墙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01 GA/T 696-2007 《信息安全技术单机防入侵产品安全功能要求》 202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VPN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03 GA/T 6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虚拟专用网安全技术要求》 204 GB/T 2027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和端设备隔离部件技术要求》 205 GB/T 20277-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和终端设备隔离部件测试评价方法》 206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入侵防御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07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信息过滤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08 GA/T 698-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过滤产品安全功能要求》 209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网络通讯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0 GA/T 695-200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通讯安全审计数据留存功能要求》 211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网站恢复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2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3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访问控制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4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远程监测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5 (公信安[2004]218号) 信息技术非法外联监测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6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扫描器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7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主机安全漏洞扫描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8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日志分析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19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安全审计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20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网际恶意代码控制产品安全要求检验规范 221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要求检验规范 222 YD/T 1310-2004 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格式要求 223 YD/T 1311-2004 防范互联网垃圾电子邮件技术要求 224 CNCA/CTS 0031-2008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225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反垃圾邮件客户端产品安全要求检验规范 226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27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主机文件监测产品安全要求检验规范 228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平台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29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自适应网络主动防御产品安全要求检验规范 230 (公信安[2006]161号) 信息安全技术Web过滤防护产品安全检验规范 231 (公安部办公厅颁发) 公安部县、市级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 232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33 GA/T 390-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 234 GA/T 391-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 235 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236 (国标报批稿)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237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238 GB/T 22080-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239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240 GB/T 22081-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241 DB 31/T 272-200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 242 GB 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243 GB/T 1801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 244 CNCA/CTS 0051-2007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245 GA/T 697-2007 《信息安全技术 静态网页恢复产品安全功能要求》 246 CNCA/CTS 0050-2007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 网站恢复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247 GB/T 2094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 248 GA/T 6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249 GA/T 68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交换机安全评估准则》 250 GA/T 6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 251 GA/T 67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评估准则》 252 GA/T 681-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关安全技术要求》 253 GB/T 18336-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254 GA/T 754-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255 GA/T 755-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 256 GB/T 2102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 257 GB/T 19713-2005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 在线证书状态协议》 258 GB/T 19714-2005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 证书管理协议》 259 GB/T 19771-2005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 PKI组件最小互操作规范》 260 GB/T 20518-2006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数字证书格式》 261 GB/T 20519-2006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特定权限管理中心技术规范》 262 GB/T 20520-2006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 263 GA/T 687-2007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264 GB/T 21053-2007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 PKI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265 GB/T 21054-2007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 PKI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准则》
,
任务编号:
样品名称 |
送检数量 |
台(套) | |||||||||||
型号规格 |
|
检验类别 |
| ||||||||||
委托检验 项目及依据 |
| ||||||||||||
提供的技术 资料 |
(一)()产品企业标准或技术条件; (二)()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三)()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提供装配图等);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委托单位 通讯资料 |
单位名称 |
|
委托单位盖章 | ||||||||||
地址 |
| ||||||||||||
邮编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生产单位 |
| ||||||||||||
约定处置 方式要求 |
检验样品或余样处理 |
□取回□放弃□邮寄(邮费自理) | |||||||||||
检验报告的交付方式 |
□自取□邮寄 | ||||||||||||
委托方的 保密要求 |
□样品□技术资料□检验数据结果 | ||||||||||||
□提供的检验方法□委托单位的名称 | |||||||||||||
其他说明(包括样品特性状态和样品适用性检查) |
| ||||||||||||
合同签订日期 |
年月日 |
合同签订人 |
|
| |||||||||
本中心 通讯资料 |
电话 |
(021)64745197 64336810*2101 |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徐家汇支行 096929-121907530810108 | |||||||||
地址 |
上海市岳阳路76号 | ||||||||||||
传真 |
(021)64335838 | ||||||||||||
邮编 |
200031 |
网址 |
202.127.0.100 | ||||||||||
附注: 1.本检验委托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盖章生效后各持一份,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检验完毕,委托方领取检验报告和样品之日即本合同终止。 2.检验测试费用,按本中心有关规定核算,委托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检验费,否则暂缓检验。 3.委托方如遇中途变更或违约,检验测试已耗物资费用仍由委托方支付。 4.检验如遇特殊情况,本中心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双方协商解决。 |
本中心盖章 |
本委托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单位,一份留存本中心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安全防范系统委托检验合同(协议)
任务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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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通讯资料 |
名称 |
|
委托单位盖章 | ||||||||
地址 |
| ||||||||||
邮编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设计、施工 单位资料 |
名称 |
|
施工单位盖章 | ||||||||
地址 |
| ||||||||||
邮编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建设单位 通讯资料 |
名称 |
|
建设单位盖章 | ||||||||
地址 |
| ||||||||||
邮编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提供的技术 资料 |
(一)()安防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合同书; (二)()安防系统工程竣工报告; (三)()安防系统设备清单,前端设备安装点位表; (四)()证明系统中产品功能及性能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资质证明。 | ||||||||||
委托检验项目及依据 |
| ||||||||||
要求安排检验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约定处置 方式要求 |
检验报告的交付 |
□自取□邮寄 | |||||||||
委托方的保密要求 |
□技术资料□检验结果□委托单位的名称 | ||||||||||
其他说明 |
| ||||||||||
合同签订日期 |
年月日 |
合同签订人 |
|
| |||||||
本中心 通讯资料 |
电话 |
(021)647451976 4336810*2101 |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徐家汇支行 096929-121907530810108 | |||||||
地址 |
上海市岳阳路76号 | ||||||||||
传真 |
(021)64335838 | ||||||||||
邮编 |
200031 |
网址 |
202.127.0.100 | ||||||||
附注: 1.本检验委托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单位盖章生效后各持一份,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检验完毕,委托方领取检验报告和样品之日即本合同终止。 2.检验测试费用,按本中心有关规定核算,委托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检验费,否则暂缓检验。 3.委托方如遇中途变更或违约,检验测试已耗物资费用仍由委托方支付。 4.检验如遇特殊情况,本中心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双方协商解决。 |
本中心盖章 |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公安部信息安全产品检测中心
委托检验合同(协议)
任务编号:
样品名称 |
送检数量 |
| ||||||||||||
型号规格/版本号 |
|
检验类别 |
| |||||||||||
检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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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技术 资料 |
(一)[ ] 委托单位和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 产品检验相关技术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 ] 产品检验相关软/硬件; (四)[ ] 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 ] 国外产品在国内最高级别的授权代理书; (六)[ ] 送检介绍信及取报告介绍信。 | |||||||||||||
委托单位是否确认提供的技术资料与送检样品完全相符 |
□是□否 | |||||||||||||
委托单位 通讯资料 |
单位名称 |
|
委托单位盖章 | |||||||||||
地址 |
| |||||||||||||
邮编 |
|
电话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生产单位 |
| |||||||||||||
约定处置 方式要求 |
检验样品或余样处理 |
□取回□放弃□邮寄(邮费自理) | ||||||||||||
检验报告的交付方式 |
□自取□邮寄 | |||||||||||||
委托方的 保密要求 |
□样品□技术资料□检验数据结果 | |||||||||||||
□提供的检验方法□委托单位的名称 | ||||||||||||||
其他说明(包括样品特性状态和样品适用性检查) |
| |||||||||||||
合同签订日期 |
年月日 |
合同签订人 |
|
| ||||||||||
本中心 通讯资料 |
电话 |
(021)64745197 64336810*2202、2205 |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徐家汇支行 096929-121907530810108 | ||||||||||
地址
|
上海市岳阳路76号 | |||||||||||||
传真 |
(021)64335838 | |||||||||||||
邮编 |
200031 |
网址 |
www.mctc.gov.cn | |||||||||||
附注: 1.本检验委托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单位盖章生效后各持一份,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检验完毕,委托方领取检验报告和样品之日即本合同终止。 2.检验测试费用,按本中心有关规定核算,委托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检验费,否则暂缓检验。 3.委托方如遇中途变更或违约,检验测试已耗物资费用仍由委托方支付。 4.检验如遇特殊情况,本中心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双方协商解决。 |
本中心盖章 |
本委托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单位,一份留存本中心
[资料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