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以来,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始终做到安全常抓不懈,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气、市容环卫、城市桥梁、风景园林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强化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要督促指导各地全面排查城市供水系统,强化输水管线、水厂、加压泵站等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应急预案,重点保证高峰用水时段的供水生产调度、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施储备等工作。进一步强化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汛期及高温条件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增加水源、出厂水和重点用水单位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并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要强化汛期地下水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雨水污染地下水源。
  三、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以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等相关要求为重点,督促指导燃气经营者对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等设施以及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认真贯彻执行燃气法规制度、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者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经营者、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全社会积极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四、切实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线的检修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查井、雨水进水口,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易发生短时径流量突增的地区、立交桥、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要落实城市防涝物资和强制排水设施,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暴雨期间的人员疏散、交通组织管理,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处理内涝险情。加强排水防涝意识与自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汛情预警信息,共同做好应对准备。
  五、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行业安全管理。各地要完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规范清扫作业操作,严禁将道路清扫垃圾倒入排水窨井行为,确保清扫垃圾及时清运。及时开展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认真检查填埋场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的设置,禁止火种入场,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认真检查焚烧厂各类管道、阀门、设备等设施,防止因管道破裂、阀门损坏等引起的安全事故。认真检查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等配套设施,防止因渗滤液外溢、渗漏引起水体污染事故。严禁拾荒者进入垃圾处理设施捡拾垃圾,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城市桥梁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开展城市桥梁(包括高架桥、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组织力量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排查险情。要完善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和应急预案,将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要求,加强井盖巡查,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管道检查井,通过加装安全防护网等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系统在城市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效率。
  七、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要督促指导拟建或正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细化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94号)各项要求,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重视安防体系的构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防水平,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八、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督促各城市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合理确定游客容量,做好人员疏导、消防安全和交通组织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公园内电瓶车、游船等游客运载工具和各类游乐项目的维护和检查,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加强公园内湖泊水系的安全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救护设施,防止因野泳引起溺水事件。对各类城市绿地内树木的枯枝、残枝要及时清理,防止树枝坠落或树木倒伏引发伤人事件。加强城市动物园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营。
  九、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景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游览区、游乐设施、交通设施和有关规划核定的合理容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游览活动,认真做好节假日、恶劣天气条件下游览活动的管理和游客的疏导、分流工作。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如险要路段、重要游览区、游人集中的景点等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勤,严格防范,对游客、车、船及时予以组织和疏导。对景区内正在使用或施工的游览步道、栈道、护栏、码头、缆车、索道以及各种游船、车辆等设施,要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不符合要求或暂时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设施和地区,应禁止使用或开放游览。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部署各地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在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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