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

各区县公安分局、商务委、工商分局及有关商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工作规范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北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是指黄金、铂金、钻石、白银、翡翠等贵重物品为原料的首饰、摆件及其他小件贵重商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的专营店(指经营金银珠宝的独立门店)和金银珠宝专柜(指在商场、商城、超市内等单位内用于经营金银珠宝的区域)等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均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金银珠宝的专营店和提供金银珠宝专柜经营场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经营金银珠宝专柜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经营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落实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第七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向公安主责部门上报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第八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九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制定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值守、巡护制度。商场、超市等单位应安排保卫(保安)人员对金银珠宝经营专柜区域进行值守、巡护,值守、巡护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经营金银珠宝的专营店要设置兼职保卫人员,加强经营区域的巡护防范。

  (二)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禁止非从业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部。

  (三)商品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的每位营业员接待一档顾客,只能同时出示不超过2件商品,出示商品价值较高时,应有其它营业员或安保力量从旁协助照看;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非营业时间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体积较大或不易移动的商品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金银珠宝展示柜台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砸复合玻璃、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许可的防爆玻璃或在柜台玻璃上粘贴防爆膜,玻璃接缝处内外应使用不易被割开的材料密封或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二)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使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险柜(箱)应采用有效措施,避免被随意搬移。

  (三)金银珠宝专营店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金属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安全防护要求应不低于GB17565中乙级标准的要求。

  (四)金银珠宝专营店对外联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第十一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经营金银珠宝专柜应在营业柜台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金银珠宝专营店在营业柜台区域、收款处、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达到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金银珠宝专营店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摄像机,图像应能够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应保持与标准时间同步。

  (二)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各经营金银珠宝专柜应在营业柜台内安装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的紧急报警装置;金银珠宝专营店根据柜台数量与收款处、专用库房分布等情况,安装与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三)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非营业时间出入经营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监控室相联。

  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经营场所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要落实本规范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分级管辖,依法对金银珠宝经营场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金银珠宝经营场所的治安保卫人员培训工作。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对发现的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及时协调,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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